医护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状况:(1)无故擅离岗位;(2)在没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拒绝实行对于那些病情极为紧急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医学救治措施;(3)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进行实验性的治疗操作;(4)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背查对、复核具体制度规程要求的行为;(5)违规使用未获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以及医疗器械等相关物品;(6)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已明确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7)其余各种可能会被视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其它情况。而关于
医疗事故等级标准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可划分为以下几个级别:第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因为医护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患者失去生命或者
永久性的重度残障;其次,第二级医疗事故则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引发患者处于中度残障状态,或者其器官组织受到损伤从而使得其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接下来是第三级医疗事故,主要指患者因为医护人员的疏忽而不得不面临轻度残障或者器官组织的损伤,导致其正常功能无法完全发挥;最后,第
四级医疗事故则是指通过医护人员的失误,使得患者承受非显眼但却实质上存在的身体伤害等其他不可预见的后果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