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并在婚内共同偿
还房贷的不动产,若此物业已依法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至夫妻两人名下,则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归类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而针对这等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婚姻双方需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将由当地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优先考虑对子女利益、女方权益以及无过失争议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做出公正的裁决。倘若物业仅以单个人名义进行了所有权登记,具体的处置方式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其一,如在婚前双方携手支付房屋的首付款项,而婚后又共同承担起贷款的偿还,只要配偶可举证证实存在家庭共享
出资,那么这个物业便可视为共有的默认财产;反之,若是无法提供此类
证据,则该物业的归属将归属于拥有所有权登记的那一方;其二,倘若是婚前一方向银行或者父/母支付了首付款项,并且婚后双方又一同参与到贷款的偿还过程中来,那么此物业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登记的那一方,但对于共担房贷的部分,获得物业的那一方必须向对方提供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