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亲本应承担育儿之责,却遇困难无法完成,尽管成年儿女和失能或贫困父母间存在的
抚养义务与
赡养责任彼此独立,然而,只要儿女具备进行赡养的能力,便务必恪守孝道义不容辞。
当履行抚养义务与支付
抚养费用成为两个法律范畴时,如父母亲对子女未甘付出,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予以付清,或是索取相应份额的抚养费用,然而,这并不代表可以以此抵制赡养责任。
法律赋予子女双亲共同的抚养与
赡养义务,这不仅是法定职责,更是无法推卸的道德责任。
无论孩子成人与否,他们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不能有任何借口逃避履行责任,尤其是看着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苦的父母亲仍然无动于衷。
在这种情况下,年长者有权利寻求儿女提供财务援助,以维持基本生存需求。
父母尽其所能抚养未成年孩童直至其在法律上有能力自主谋生为止,这就是社会赋予身为父母的法定责任;
同样,儿女在父母步入老年之际,理所当然向他们送去照顾与关怀,这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
这种亲情的维系并非建立在平等互利或公平交易等普通
民法原则上。
当然,在某些极端特定情况下,父母抚养问题严重影响到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状况,例如由于父母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致使孩子没有得到及时的医药治疗,导致身体健康遭受摧残,甚至因此患重疾的情形,以及因父母多次拒绝抚养义务而严重损害孩子心智情感健康等情况下,面对这些深陷困境的家庭,法官可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实性
证据来权衡判断,即可判定是否许可豁免子女依照规定负有的孝顺义务。
这样的观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篇·
继承编》一书详尽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