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进行婚姻注册登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收受了
彩礼的一方有义务归还。在此基础之上,被要求归还彩礼的
当事人需要向法院证明,其收到的彩礼是由特定的习俗所引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法院才会给予支持:首先,是否存在双方尚未进行过
婚姻登记的事实;其次,即使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但双方在婚后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再者,若在婚前便支付了彩礼且由此导致支付方经济上陷入困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