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
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若有一方并不愿意
解除婚姻关系,则该方有权向此
离婚登记机构撤回其离婚申请。然而,届满这30日终了之后,双方还须各自亲自赴婚姻登记机构再次申请签发
离婚证书;如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者,即视为撤回此前所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