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实
身份犯罪(纯正身份
犯罪)。所谓真实身份犯罪,即是指将特定身份置于犯罪客观要素之中的
犯罪类型。具体来说,如果
犯罪行为的行动方并不具备这样的特殊身份,那么这起犯罪行为就无法构成。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把这种身份看作是对罪行进行认定的关键因素。例如:
贪污罪的必然条件就是行动方必须是国家单位中的
公职人员,若是行动方不符合这个资格,那他们的犯罪行为便无从谈起。同样,
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也需要具有某种特殊身份。
2.非真实身份犯罪(不纯正身份犯罪)。非真实身份犯罪则不同,它主要体现在特殊身份对于罪行的判定没有直接影响力,然而却会对
量刑产生影响。说到底,即使行动方不具有此类特殊身份,他们还是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一旦拥有这类特殊身份,罪行的
量刑标准将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这里,我们所称的这个身份可以被视为一种“量刑身份”。比如:
诬告陷害罪并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执行,任何人均可成为潜在肇事者,但是一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起了此类犯罪行为,法律就应该给予他们更严厉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