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处于无法确认其行踪,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宣认为其名为失踪者。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范,自然人失踪超过法定时限两年以上的时间,则相关
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此类公民为失踪人士。由此产生的遗留财产将由其配偶、
直系尊亲或安稳亲密的亲属与朋友承担临时
监护责任。倘若失踪者生前存在尚未清偿实有
债务的情况,则待追认的债务部分须由监守命定或财产托管方
全权负责支付清偿责任。《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