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持有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
婚姻登记机构不得为之接受
离婚申请,此时
离婚过程只能依靠
起诉途径解决:
(1)尚未就离婚事项达到共识;
(2)该
当事人被认定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民事行为能力;
(3)其所取得的
结婚证书并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办而来。
诉讼离婚的实施步骤如下:
首先,原告需向法庭
递交详尽的
起诉状、
诉讼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法院将对原告所提交的文件与材料进行全面且严格的审核,判断是否予以受理,如果不受理,会详细说明原因。
自法院受理日起第五个工作日起,法院将会把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并通知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
答辩状。
接下来,调解过程作为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环节,调解可能产
生三种不同的结局: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皆同意和解,原告撤回
诉讼请求,那么本案诉讼终结;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
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依据该协议拟定
离婚调解书,当调解书正式生效时,原有的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第三,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启动下一阶段
诉讼程序。
关于审判与裁决方面,对于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案,人民法院需要依据事实为基础,依照法律为准绳,做出涉及离婚可能性、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一系列裁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