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遗失了
离婚判决书,您可前往当地法院,依法申请查阅案件卷宗内相关档案材料,同时也允许对
判决书原版文档进行复印留档,但须尊重判决书的原件权益,切忌擅自领取或获取副本。
因离婚判决书记载着最为直接、有力地表明夫妻双方婚姻状况的关键信息,故在未来的某一时刻若需出具原件凭证,您可携带着之前复印的判决书,与最初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取得联系,请求其协助在
复印件上加盖法院公章,以确认与原件相符。
如此一来,该复印件便具有一定程度上替代原件之效用。《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向原办理
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