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余下一本
结婚证,仍可进行
离婚事宜。现今的
协议离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环节: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交
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需携带好诸如
身份证和结婚证之类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签订《
离婚协议》,再于
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特定办公地点亲手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其次,初审阶段。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执行官会进行初次审核,若确认申请满足解除婚约的所有要求,将开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给到申请人。接下来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从收到
离婚申请的那日算起的第三十天内,如果男女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撤回离婚申请,整个进程都可以重新开始。然后就是审查环节。在经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后,双方需要再次携带相关凭证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最后,将在审查通过后予以登记发证。只要所有条件符合规定,婚姻登记执行官将会按照职业规范为其唯一的一份结婚证上加盖公章,正式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