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被告双方均患有精神疾病,仍可依法办理
离婚手续,但需依法通过
诉讼途径达成此意愿。倘若
当事人中有一方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离婚申请,则相关机构有义务对其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无果,具备
离婚事实基础,即可直接向当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当法院受理此类
离婚诉讼后,理应先行展开调解程序,若经调解查明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法挽回该局面,最终必须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离婚之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