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实践中,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行为人假意以缔结合同为名,却恶意地进行磋商,这种情况下,应当负起缔约过失责任;另外,若行为人刻意隐匿与订约密切相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交不实情况,也理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再者,当存在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行为发生时,同样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