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相关机构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环节中,
医疗机构需依规如期提交如下所需材料:(1)住院期间的患者病情变化记录、关于死亡患者病例的讨论记录、疑难病例的分析讨论记录以及会诊意见等关键性的病史资料原稿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日记本、体温记录表、医生开具的医嘱表格、实验室检验报告单(实验室检验结果)、医学影像检查图片资料、接受特殊检查的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过程及其麻醉记录单、病理学研究资料、重要护理活动记录等
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过程中的急需治疗患者,应积极按规定期限补充填写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装载有输液、注射应用物品以及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具有法律认可的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的检验报告;(5)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密切相关的其它必要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