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试用期期间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遭解雇的人员,其获得的最终补偿额度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首先,我们就试用期内未能
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的相关
处罚条例进行详细阐述:如若
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的个人
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需以
书面形式告知该劳动者停止双方间的
劳动关系,且无需为此支付额外的
经济补偿费用。同时,倘若用人单位自劳动者上岗之日起超过了一个月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经过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劳动者仍然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同样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此外,若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开始上班之日算起来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应每月向该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薪资用以
赔偿给其相应的损失。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双倍工资的赔偿原则为从劳动者开始上班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至劳动者实际工作已满的期间为止,在此基础上,即便
工资赔偿总额超过十一个月份的范围也属于合理范畴。其次,对于解聘劳动者这一问题,各地方政府均有相应的法律
法规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是采用
违法手段来解雇劳动者,则应对该名劳动者予以赔偿,其金额为
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然而若是依法解雇的情况,则应给予经济补偿。特别是对于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解聘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或
补偿金支付义务。最后,所提到的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衡量依据,对于工作年限达到一整年的职工,用人单位需按照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每个满一年的职员可得到一个月的固定工资作为补偿金,若其工作年限大于等于六个月但小于一整年,则适用较高的一整年计算公式;而对于工作不足六个月的职工,用人单位则需提供半个月的固定工资作为补偿金。至于此处提到的“固定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即将终止或解除时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