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后,应于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整个审理过程。倘若案件复杂程度较高,需予延长,则必须经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亲自批准,且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方面,同时,延长期限亦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若
逾期仍未能出具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考虑就此
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