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全称为“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随传随到”,乃为侦查、
起诉及审判机关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之一项较轻
刑罚强制措施。其适用前提在于,被
刑事追究的
当事人虽已被刑事
羁押,但仍未能构成
刑事拘留或
逮捕的条件,以保其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且确保其能配合司法程序顺利进行。若
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以据此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通常表明该案件的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通过采取此项措施能够有效避免此类人员对社会造成重大风险。因此,可以认为
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一旦获准取保候审,其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并不十分严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