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保密协议时无法对
管辖事宜进行约定。通常情况下,保密协议均与
劳动关系紧密相连,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若存在
劳动争议,则受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知,关于劳动争议的
管辖权规则为,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均具有对应的管辖权。如若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则仲裁机构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对于保密协议这一事项的法律管辖问题,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明确保密信息所覆盖的范围,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必须将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内容及保密期限等核心要素详细列出;其次,在确定保密主体上,通常只适用于涉密岗位的
劳动者作为保密人员;再次,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保密期限,并签订书面文件以确保其
法律效力;最后,明确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的
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