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借贷纠纷,就是指当借用他人之物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原物,进而引起了借用人与出借方之间所产生的一系列纷争。在涉及到这类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作为
债权人的原告理应主动主张自己的
债权请求权,同时需确保该项请求权已成立并已经到期。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
证据来证明其自身权益的确切发生及到期情况——即其拥有的权利及该项权利的具体期限。鉴于
借款合同双方
当事人都需要按照自身义务履行的顺序行事,因此当债权人声称其合同权益有所发生时,其同样需要承担两项事实成立所需的
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合同的正式成立并生效以及其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