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驾驶人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垫付操作,并没有任何形式的强制要求。
当遭遇肇事车辆
逃逸事件时,保险公司将在其所承担的
赔偿额度范围内向伤者提供基本的医疗救治款项;
若无法得到充足的救治资金,则可申请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所需的救援费用。
然而,需注意的是,一旦通过这种途径获得了财政支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便有权利向
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以追回这部分垫付的资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