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被
继承者是否存在受到
继承人遗弃的情况下,经过确认,以下行为均可被视为符合遗弃被继承者的定义:1)继承人故意致死被继承者,无论这种行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产生与否,均应当确认该继承人已永久失去对被继承者资产的继承资格;2)继承人出于对遗产的争夺目的,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无论这种
行凶是否得逞,只要是为了争夺
财产权益而蓄意实施故意杀人的
犯罪活动,都将剥夺他们本身应有的
继承权利;3)继承人恶意篡改、
伪造或销毁
遗嘱文件,直接损害了缺乏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导致这些受害者陷入生活困境,若
情节严重,便丧失对被继承者的所有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