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
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并不一定都会被裁决终生实施强制医疗措施。然而,若
犯罪时处于精神失控状态并且经强制医疗后其人身危害性减弱乃至消失不再需要继续进行强制治疗,那么法院将会对此类状况予以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在此过程中,负责执行强制医疗的相关机构以及被强制治疗的患者及
家属都拥有相应的权利去请求解除强制医疗。
当强制
医疗机构认为被强制治疗的患者已经不再具备人身危险性且无需继续进行强制治疗时,强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民法院提出正式的解除意见申请。同时,被强制治疗的患者及其
直系亲属同样也可以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当收到强制医疗机构提交的意见申请或者是被强制治疗的患者及其直系亲属的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有责任组建由法官和律师组成的合议庭进行详细而且严谨的评审工作。如果经过评审发现,被强制治疗的患者已经不再具备人身危害性,不需要再继续进行强制治疗,那么法院将会下达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同时还可能会命令被强制治疗的患者的家属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与医疗护理。
反之,如果评审结果显示被强制治疗的患者依然存在人身危险性,那么法院则应该做出继续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法院均需在五日内正式将该决定通知给强制医疗机构、申请人、被强制治疗者以及人民检察院。而在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告知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的当天起解除对被强制治疗者的强制治疗。《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
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