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未能领取
结婚证书,则不能被视为合法婚姻,双方在法律意义上并未构成婚姻关系。若男女双方虽未按照法律程序登记
结婚,但已然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此类情况便属于
同居关系,然而同居关系在法律层面并不受保护。
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既没有互相扶持的义务,同时亦无法
继承对方的财产。然而,
事实婚姻却并非全然等同于男女同居关系。事实上,它是相对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因为事实婚姻未经合法登记,其本质上归类于
违法婚姻。然而,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地方实际,为了保持某些特定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政府对那些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却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给予承认,于是便出现了"事实婚姻"这一特殊称谓。然而,事实婚姻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首先,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的行为须在1994年2月1日前开始;其次,同居者必须是以夫妻的名誉来开展活动;最后,同居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已经具有结婚的实质要素。而所谓的结婚实质要素,也就是男女双方缔造夫妻关系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均需达到法定年龄要求(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第二,双方都需自愿走进婚姻殿堂;第三,双方都不能够已有配偶或与
直系亲属和三亲以内的
旁系亲属存在血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