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示您本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或经证实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您家境贫寒的证明文件,以此来证明您申请法援的必要性。
3.携带与本案争议相关联且能实质证明,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而需寻求法律援助之所需的相关
证据材料。例如:(1)若已经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请提交已接收案件的通知书及相关的
起诉书或者辩论状;(2)如果您被认定为
医疗事故受害者,则应提交有权威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支持您主张的依据;(3)对于遭受医疗事故导致身心损伤的患者,为了获得相应
赔偿,需提供各项具体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补充营养以及可能仍需进一步治疗的医院证明材料,如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以及
护理费用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
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