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果男方存在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亦即所谓的过错方,其同样具备依法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正当权益。对此,我国现行有效的《
民法典》并未设定任何
违法性限制条款,而是秉持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涵盖了“
结婚自由”与“
离婚自由”两个层面。当夫妻各方在平等、自愿且慎重考虑后,发现他们之间的情感裂痕已经难以修复,难以维持婚姻
存续状态时,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法律亦没有剥夺
离婚案件中的任何一方
申请离婚的合法权益,即使牵涉到
婚姻过错方面的问题,
当事人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启动离婚诉讼,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