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刑考验期间因
醉酒驾车再次触犯
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原则上将不再适用于
缓刑制度。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他们没有被认定为
累犯,但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度
犯罪的事实。因此,有必要撤销缓刑,并根据新的
犯罪情节重新作出判决。同时,对于他们所犯下的新罪行,也要单独进行审判,然后与原有的罪行合并
处罚。在此过程中,我们应严格遵循“先减后并”这一基本的计算规则。《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