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员工在进行
工伤评鉴的过程中,通常来说是不被允许
解除劳动关系的。
因为当员工发生
工伤事故,并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其属于工伤范畴并享受相对应的工伤薪酬政策时,他们的劳动力实力已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为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指出,原则上雇佣方不能提前结束与工伤员工间的劳动合约。
然而,若工伤员工自身存在过失行为,比如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者给公司带来巨大
经济损失等情况,那么,企业则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规则来解除与其的
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解除”并不仅仅适用于工伤员工,同样也对那些处于特殊照顾期内的女性员工实用。
换句话说,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解雇一些员工时,并不需要向他们支付
经济补偿金。
此外,当员工因工伤重伤导致评估结果达到五级和六级残疾水平,且
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的前提下,他/她便可以选择与雇主终止或断绝
劳动关系,由社会保障资金部门负责一次性的工伤医疗
补助金支付,并且雇主也要对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承担责任。
对于评定为七级到十级残疾等级的员工而言,只要本人提出请求,即有权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而至于
终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残疾等级位于五级到十级之间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便可与企业终止双方的合意。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对于这些劳动力在五级到十级之间的工伤员工,即使他们想要终止与特定企业的劳动关系,只需要他们主动提出,就能够实现这个意愿。
然而,对于那些被划分为七级到十级的工伤员工来说,他们并不需要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只要
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就需要自动地与其
终止合同。
需要再一次声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员工有以下情形中的任意条款,雇佣方都可以选择解除其劳动合同,其中包括:
(1)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雇佣企业的招聘条件;
(2)严重违反雇佣企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殆职,
玩忽职守,使雇佣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4)员工在同一时段还与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契约,严重干扰了原单位的工作计划执行,或者经过雇佣企业明确表态后依然未能改进;
(5)由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款规定的情景引发劳动合同宣告无效;
以及(6)因触犯
刑法被追究
刑事责任等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