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
婚姻破裂之后,改变子女姓氏并不违反法律
法规,然而这必须要得到父母亲共同达成共识方可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子女享有选取父姓或母姓作为自己名字的权利,这项权利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普遍情况下,子女自诞生起,他们的姓名便经过父母双方
协商一致后确定,因此子女姓名的变更也应当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在
离婚这种特殊情况下,父母中的任意一方都没有权利单方面地修改子女的姓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