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小区住户,即业主应遵守契约精神,按时履行关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已履行了提供相应服务及遵照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员,业主不应对因为未完全接受或认为这些服务其实是不必要的原因而提出拒绝支付
物业费的主张。如果业主违背承诺,延误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话,物业服务人员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手段敦促该业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支付;若在合理期间内业主仍然未能按时支付,那么物业服务人员将有权力依据法律程序,
起诉或提交仲裁。然而,物业服务人员没有权利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基本设施的提供以此来作为逼迫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手段。《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
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