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因
家庭暴力而提出的
离婚案件中,无辜的受害者享有请求婚姻损害补偿的权利。须知,家庭暴力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有意离婚的一方都应该准备好携带有效证件,如
身份证、
结婚证书以及户口簿等资料,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所在居住地的法院提交
起诉书和相应副本;需特别注意的是,在
诉讼过程中,若出现了以下任一情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依法请求婚姻损害补偿:
1.一方已婚并再次与他人缔
结婚姻关系;
2.一方个人生活不检点,存在与他人
非法同居行为;
3.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构成家庭
暴力行为;
4.一方对待其配偶及其
家庭成员采取极端残酷或残忍方式进行虐待或欺凌;
5.一方在婚姻期间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无法弥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