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行为并不必然属于
高利贷范畴。若网贷所产生的利息超过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出的四倍,便可认定为高利贷性质,超过此限度的部分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借款人将有权利拒绝对超出部分的利息进行偿付。然而,对于本金以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部分,仍需履行偿还义务,如
债务人出于自愿选择支付上述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对此并无明文禁止规定。当网贷合同对于利息支付未作规定时,应视同支付利息为零。当然,如网贷合同中关于利息支付的条款含糊不清,
当事人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
补充协议,那么根据地域因素或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模式、交易习惯及市场利率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来评估和确立合理的利息标准;在自然人间发生的
借贷关系,则应视为不存在任何利息成本。《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