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离婚程序主要包括提请请求的提案申请阶段、审理阶段以及判决阶段三部分。
在此过程中,必要的步骤是向有
管辖权的机关
递交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离婚诉讼申请书,离婚诉讼申请书经得到批准,案件正式启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审理程序可划分为审理前准备阶段、调解阶段及
开庭审理阶段。
法院接收到离婚诉讼申请书后,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合乎法律规定的案件,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
立案处理,同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诉讼状副本送到被告处。
被告方收到诉讼状后,务必在十五日内提交
答辩状至审判长手中,审判长对所呈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后,便会通知原被告指定参与诉讼的具体日期。
在受理
离婚案件之后,首先会组织
办案人员对
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以促进解决争端,顺利达成和解方案;
若调解无果,将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会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双方开庭的确切日子,开庭期间需公开宣布相关资料,并就争议问题向双方提出问询并作出回答。
法院会根据庭审实际状况,于十个工作日内下发
判决书给当事人。
如有人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进入
二审诉讼程序。
敬请广大市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
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