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方面,是允许的。依据我国现行的
婚姻家庭法规规定,若有夫妻任何一方出于己愿提出
离婚请求,应先由适合的组织进行调解;如若对方不接受调解或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可径直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起诉状。在这样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所涉及的离婚案件予以审理;但如
事实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本质上已经破裂,而且经过调解也无济于事的话,那么按规定将会被认定为正式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