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伤者对于签署协议或是借助各种理由予以推搪,以致使得案件无法妥当结案,那么保险公司便有可能以此作为未结案故而无法完成理赔事宜的理由。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即使伤者未能给予积极配合,我们亦可寻求警方协助进行调解工作。倘若警方对此亦无能为力,那么在满一年之后,只需凭借相关票据向保险公司提交结案申请即可实现,因为
人身伤害的
诉讼时效仅限于一年之内,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
赔偿期限则为两年。尽管如若
当事人选择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那么无论对方是否愿意配合,只要能够出示充分的
证据,法院仍将会依照既定程序进行裁决,并且裁决生效之后,对方必须履行裁决结果。最好的解决方案无疑是先行尝试与伤者协商,并请求其能够予以配合,共同寻求保险公司来完成理赔流程。毕竟交通事故属于非人为控制的
意外事件,所应承担的责任乃无法逃避之责。简单来说,若伤者拒不配合,那便暂时无需理会,倘若对方在康复后仍滞留于医院内不愿出院,那么便可以暂停对
医疗费用的支付,从而迫使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若对方在接下来的一年内未曾提出诉讼,那么在一年期满之后,对方便失去了诉诸法律的权利,这将意味着他们无法获取更高额的
赔偿金。届时,只需手持票据前往保险公司提交结案申请,各项合理的理赔费用均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
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