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俗习惯的影响下,男方给予
彩礼给女方的行为,或者在女方自主选择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情景,女方回馈礼金与否,均无可厚非。
然而,现行的法律
法规中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条文,规定女方在接收到男方的彩礼后,必须予以回赠。
但是,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彩礼从根本上来讲,是建立在男女性关系即将步入婚姻殿堂这个大前提之上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赠与方式,并不必然地,也不是强制性的要女方必须回礼。
总之,除非女方决定回礼,否则男方此举并不构成
侵权或者不当利益获得。
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彩礼问题时,只有在双方已经依法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却尚未开始共同生活;
或者在男女双方还未有正式发展之前就男方已支付彩礼,并且这笔费用让他本人陷入生活困境的情况下,又或者因为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如果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之下,男女双方最终选择
离婚,那么男方有权向女方索回当初给付的那部分财礼。《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