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字面意义存在的借款单或借据进行
起诉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
胜诉,胜诉所需的
证据链需要严密且完整。除了借据这一明确的书面凭证外,还应配合其他能够证明合同双方之间确实存在
债务关系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取款记录、
欠条等等,用以证明
债权人的主张。此外,这些证据必须能充分证实
借款人并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从而形成一个全面扎实的证据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债权人采取
民事诉讼方式
催讨借款时,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借款收据、收条、欠条等合法的财务凭证,以同时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有效证据作为支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