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
诉讼请求进行审判
离婚的程序中,并不受双方
当事人是否处于
分居状态的因素影响。只要其中一方主张
离婚,而另一方则予以拒绝,便可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以下情况被视为导致法官审理过程中无法实现庭外调解的原因,进而必须准许离婚:(1)
重婚行为或同意另一个人与自己共同生活;(2)对自身的
家庭成员施以
暴力或虐待、遗弃他们;(3)涉足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且反复出现;(4)因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超过两年时间;以及(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各种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