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变更,我们通常看到的主要包括了协商
处理方式和
诉讼手段的运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父母双方就子女
抚养归属事宜进行友好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将对这种变更予以认同、支持。然而,若是父母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他们便可选择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来解决儿童抚养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