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习俗中,
彩礼通常用于体现男方及其家人对女方家庭和婚礼仪式的尊重与诚意,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这笔财物理应被视为女方的个人私产,不受任何婚姻关系变化或婚姻持续时间长短的影响。
然而,若双方在婚姻后另有协议特指,彩礼之归属权亦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以下财产构成了夫妻中的任意一方的
个人财产:
(1)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2)在人身伤害
赔偿案件中获得的
补偿金或者赔偿款;
(3)
遗嘱中所约定的,或是
赠与合同所明确的只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专供本人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5)除了上述四种以外,其他应由本人所有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也对此进行了相关明确说明,即如果法律规定属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则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或妻的
共同财产。
但是,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在婚前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变为共同财产。
另外,通过此行文可知,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来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这种约定对他们有着法律上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