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政策规定,以下类型的失业人员有资格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失去工作之前,其所在的企业以及个人均已按照规定连续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超过一年之际有人失业的;
(二)在失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情况并非由于本人主观意愿而造成的;
(三)已经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展示出积极求职的愿望。
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则涵盖了下面这些具体情况:
首先是
劳动合同自然期满而导致的
劳动关系终止;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双方充分协商之后向
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这也符合这条标准;
此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聘或以某种理由开除、
除名同样在这个范围之内;
当然,还有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
劳务合同的情况;
最后,如果是劳动者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情形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这一范畴。
同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也在这个范围内。《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