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
先履行抗辩权和
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种抗辩方法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所代表的意义不尽相同。
其中,同步
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双务合同中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它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保护后
履行义务人的实际履
行权益上。
(2)在实行操作时的规范也存在差别。
同步履行抗辩权并不属于违约抗辩范畴,然而对于单独先履行抗辩权而言,实质上就是对违约行为进行的对抗。
(3)在
行使权利的主体方面,尽管对无序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有权主张同步履行抗辩权;
但相对应的,在有先后履行顺序规定的双务合同中,只有后履行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两者的形成机制也是大相径庭。
同步履行抗辩权的出现需要双方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源于一方要求负有优先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实施特定的行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