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作为
监护人负有
抚养责任的那一方不得擅自为其所
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更
改姓氏。即使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其中获得了
抚养权的一方若希望对子女的姓名进行更改,仍然需要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不论另一方是否仍在支付供养费用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先前签订的《
离婚协议》的行为,监护人都没有权利自行决定孩子的姓名修改事宜。如若未获对方批准就擅自将子女的姓名更换,那么另一方享有对此事通过公安机关追溯
恢复原状或者直接向法庭提出恢复原有姓名请求的法律途径。当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以后,他们便有权独立自主地向户口
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改变他们的注册姓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