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劳动合同乃是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并确立
劳动关系,明确各方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的协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应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已经连续为公司服务长达10年却未签署过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该员工支付11个月的两倍
月工资作为补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对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当其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而解除时,则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然而,若是基于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要求的话,用人单位则需按照法律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用。最后,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
违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数额的
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