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或者应用型的设计若欲获得
专利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实质性的标准: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新颖性意味着针对某项拟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应用型的设计而言,其本身并不属于现有的技术范畴。也就是说,在申请提交之日之前,未曾出现过与之相同的设计在国际或者国内的出版物上进行公开刊载,也不是已经被他人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亦或是以其它形式扩散在大众之中而广为人知晓。同时,相比于
申请日之前已存在的同类设计,该发明应该具备显著的本质特征和非凡的进步优势;对于应用型的设计,应拥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性。至于实用性,则要求评估待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应用型设计是否确能实现量产,并且能否创造出符合积极效益的实际价值。《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