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中的
财产分割事宜属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依据
当事人的诉求和法院判决,常见情形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首先,
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文书签署之时明确表示同意将相应财产不进行分割,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同意保留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只要满足了相关分割要求,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分割申请,且无
诉讼期限的限制。
其次,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财产标的被遗漏的状况。对于这些未列入庭审范围内的
共同财产,其
财产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夫妻两人拥有。因此,无论何时经发现上述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再次
申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同时,此类财产的诉讼期限并无任何限制。
再次,对于离婚后被发现存在隐藏、转移、变卖等恶劣行为的财产,例如离婚后某一方发现另一半在离婚期间通过隐瞒、瞒报、转移、变卖、损毁等方式侵吞了已有的共同财产或者故意制造出了新的
共同债务,此时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权益保护的
有效期为自发现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为3年。
接下来,对于离婚意愿书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反悔事宜,若有
证据证明签署协议过程中存在
欺诈或
胁迫现象,那么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分割部分内容,进而请求重绘财产边界,这种情形下,诉讼期限并不受时效的制约。
最后一种情况,涉及到离婚时未能完成分割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财产分割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无法立即实施分割。然而,只要相关分割条件变得可行,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提出分割请求。举例来说,如果某个房产尚未获取完全的所有权登记证书,那么法院实际上是不会对该房产进行实质性分割的,除非等到能够实施分割的条件达成,届时当事人可以按照他们达成的共识来协商分割或是提交
诉讼以寻求进一步的分割处理。在理论上,这类情形也可以看作是无诉讼期限的,原因在于双方仍然保持着财产的共同所有状态。《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