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针对原告仅仅凭借借据、收据、
欠条等这些债权凭证提请民间借贷
诉讼的情况,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出已经偿还了相关借款,那么此时被告便需要向法庭提交相应的
证据来证明该说法。
若经证明,确实为偿还先前借款或其他负债的行为后,原告仍然需要就
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以及存在与否继续承担
举证责任。
此外,第十六条也规定,当原告只依赖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来发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关于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原来的借款or其他
债务的论点。
只有在被告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之后,原告才可能会面临对于相应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
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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