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若贵司未能与
劳动者缔结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那么需承担支付双倍薪资的责任,且这一义务将延续至最长为期11个月之久;
再者,在贵司决定解雇员工时,无论是合法或不当解雇员工,都必须向该名员工支付一
定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衡量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详细列举如下:
依据劳动者在贵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每满一年即支付以该员工当年度
工资作为参考基准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但若劳动者服务年限超过半年但不足一整年,则适用的计算方式应为一年,同时其经济补偿金应为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工作未满半年,则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属于非法解雇行为,贵司必需支付给员工程
经济赔偿金,而其
赔偿额则应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