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即为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针对直辖的案件,在进行侦破调查环节期间,由于出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进行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为此,实施刑事拘留需满足两大必备要素:首先,
拘留对象应为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其次,需具备特定的法定紧急条件。
关于刑事拘留的时间,当公安机关对已拘留人士认为需要继续进行
逮捕审理的,应在
拘留期限满三日后,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可将审查批准日期适当延后,最多可延长至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
犯罪、屡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则可将提请审查批准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