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对于提出
离婚申请的
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理智对待妻子或丈夫不愿
离婚的情形。首先,他们可以尝试与配偶进行有效且坦诚的沟通,商讨出应对彼此间存在的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进而达成共识,使得被告方愿意撤回先前提出的离婚请求。如若未能成功撤回案件,那么被告方就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包括寻找并收集有利于自身的相关
证据,以便于在庭审过程中更充分地陈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明。只要法院判断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仍然存在,即使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慎重考虑并避免作出关于离婚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当事人涉及
重婚或与他人维持长时间
同居状态;(2)
行为人对
家庭成员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人甚至遗弃之虐待行为;(3)当事人有嗜赌、吸毒等恶劣习惯且屡教不改;(4)当事人因感情不合开始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以及(5)其他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修复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