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若一方
当事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构成根本性违约,守约方可依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在此情况下,请求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采取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通知已到达对方之日视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然而,当事人在未经通知对方时,径直通过向法院提
起诉讼或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来主张解除合同,此时,诉状副本或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对方之日亦被视为
合同解除之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
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