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间有一方不予同意
离婚,那么双方只能选择通过向对方
户籍所在地或其常驻地区提
起诉讼的形式来进行调解。除此之外,并无更为快捷的解决之道。向法院发起
离婚诉讼所需准备之文件包括:
1.
起诉状;
2.原告方之
身份证复印件;
3.证实双方为夫妻关系的相关文件,例如
结婚证书及其配套由
婚姻登记机构所开具的婚姻状态证明;
4.
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明资料,通常情况下只需提供财产清单便可,但详情亦可在被告时在法庭上进行提交确认;
5.若有子女存在,则需额外提交子女的
出生证明以及户口簿;
6.若系第二次提出离婚请求,原告须从法院领取
判决生效单据;
7.若需要对方提供经济援助,应当提供患病或丧失劳动力状况及经济来源情况的证明文件;
8.涉及经济补偿问题者,需提供财产约定书,以及能证明被告
抚养子女或照顾老年人的
证言以及录音材料;
9.要求对方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应提供对方涉及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行为的
证据材料;
10.其它各类所需材料。如关于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资料、婚后双方感情发展状况、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资料、夫妻关系现况的证明资料、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资料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